农业部将在广东、广西等地开展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运行试点工作
信息来源 农业部网站
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近期农业部下发了第2210号公告,决定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开展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运行试点工作。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追溯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全过程追溯管理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措施。目前,兽药生产环节追溯工作已全面实施,已有1500余家兽药生产企业应用追溯系统,并在兽药产品上赋予二维码。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工作部署,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当前要稳步推进经营环节追溯工作,进一步完善从生产到经营、使用的全链条追溯机制。各有关兽医管理部门、兽药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追溯系统建设对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实施追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运行试点实施工作。
二、任务分工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试点组织管理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追溯系统经营软件的开发、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各试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试点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时间进度安排
2015年10月,完成试点经营企业的注册、平台准备工作以及应用培训。
2015年11月,试点经营企业完成兽药追溯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2015年12月,总结试点工作,完善经营环节追溯功能。
四、试点内容
(一)关于应用省级自建监管平台
1.试点省(自治区)按照《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入出库数据上传接口标准》(附件1)要求对自建监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保证兽药经营企业产品出入库数据信息及时上传。
2.组织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完成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注册,并对注册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审核。
3.积极组织兽药经营企业采集兽药二维码入出库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上传到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监管平台统一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4.经营环节兽药入出库信息的格式与规范详见《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数据交换文件规范》(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