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确保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百分之百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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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农业农村部在北京召开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百日行动部署会。会议强调,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入开展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确保“两项制度”百分之百执行到位。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落实好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是切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降低病毒扩散风险的重要举措,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严把规定时限,强化技术保障,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每周调度、挂图作战、督促提醒、按月总结、对账销账等多种方式,确保5月15日前官方兽医足额派驻到位,7月1日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
会议要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持防疫病和稳生产两手抓。一方面,充分认识防控非洲猪瘟的艰巨性,毫不松懈地强化防控措施,紧扣关键环节,做到真排查、早报告、快处置、全阻断、严防堵、促转型,坚决打赢非洲猪瘟防控攻坚战。另一方面,充分认识保障猪肉市场供应的极端重要性,从切实保障调运秩序、大力加强信息监测预警、强化政策扶持等方面综合施策,坚决遏制生猪生产下滑势头,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马有祥主持会议。
延伸阅读: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两项制度百日行动答记者问,杜绝屠宰环节成为病毒“扩增器”
杜绝屠宰环节成为病毒“扩增器”
问:为何要开展两项制度百日行动?
答: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至关重要。
农业农村部启动了两项制度百日行动,要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
问:为何强调屠宰环节开展检测?
答:生猪屠宰企业作为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主体,防控动物疫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应尽的责任。屠宰厂(场)生产设施设备和环境一旦被污染,病毒更易长期存活,更易在生猪和猪肉产品中循环扩增,成为病毒的“储存器”“扩增器”。生猪屠宰厂(场)连接着生猪产销等上下游环节,便于“顺藤摸瓜”及时发现和追溯潜在风险。
相比其他环节,在生猪屠宰厂(场)开展检测更容易采集样品,实现最大限度的检测覆盖面,结合临床和剖检情况综合判断。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屠宰厂(场)能够开展非洲猪瘟病毒自检。
按规定补助扑杀生猪和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
问: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有何要求?
答: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农业农村部今年初发布公告,要求屠宰厂(场)实施非洲猪瘟检测,之后印发多个通知细化要求。
对检测的要求是: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取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生猪进场前以生猪运输车辆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混合后进行检测。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
对检测结果应用的要求是:屠宰厂(场)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驻场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日期和结果等信息。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按规定将阳性样品送样复检。复检为阴性的,可以恢复生产;复检为阳性的,要按规定采取处置措施,48小时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产品,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予以补助。
所有屠宰企业最迟7月1日前开展检测
问:对屠宰企业自检期限有何要求?
答:农业农村部3月印发通知,根据屠宰企业屠宰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明确了开展自检的期限。跨省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展;年屠宰5万到10万头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
问:目前屠宰企业开展自检情况如何?
答:政策出台后,生猪屠宰企业积极完善检测设备、购买诊断试剂、配备检测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屠宰企业落实自检的方式主要包括企业购买仪器设备、诊断试剂自行实施,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实施,委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这三种情形都符合要求。
截至4月22日,年屠宰10万头以上生猪的屠宰企业开展检测比例达98.49%,其余企业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年屠宰5万到10万头生猪的屠宰企业中,88.45%的企业已开展检测,基本可在5月1日前全部实现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下生猪的屠宰企业,48.93%的企业已实现自检。
加快落实官方兽医派驻
问:为何要在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
答:在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监管,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相关规定,屠宰检疫内容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流程包括生猪进入屠宰厂(场、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对没有开展自检的屠宰企业,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目前,全国向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均派驻兽医,按标准测算,尚有一定人员缺口。下一步,对进度较慢的省份,我部将采取下发督办函、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等方式,督促落实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