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46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部署,我部已发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现就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仅有促生长用途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品种质量标准(目录见附件1),注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目录见附件2)。
二、我部已完成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药物饲料添加剂、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修订工作,现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见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部发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同时废止。相关兽药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说明书范本自行修改相关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内容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兽药添字”变为“兽药字”,其他信息不变。
三、我部已完成抗球虫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相关进口兽药品种的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修订工作,现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样稿(见附件4),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部发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同时废止。相关进口兽药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印制相关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上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不变。
四、2020年1月15日前,我部统一组织完成相关兽药产品“兽药添字”转“兽药字”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和发放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附件4拉沙洛西钠预混剂等5个进口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doc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9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45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三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20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三批)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 :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三批)
序号 通用名称 分类 备注
1 吉他霉素预混剂 抗生素类
2 金霉素预混剂 抗生素类
3 磷酸替米考星可溶性粉 抗生素类
4 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可溶性粉 抗生素类
5 头孢氨苄片 抗生素类
6 头孢噻呋注射液 抗生素类
7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 抗生素类
8 阿莫西林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 抗生素类
9 阿莫西林硫酸黏菌素注射液 抗生素类
10 盐酸沃尼妙林预混剂 抗生素类
11 阿维拉霉素预混剂 抗生素类
12 马波沙星片 合成抗菌药
13 马波沙星注射液 合成抗菌药
14 注射用马波沙星 合成抗菌药
15 恩诺沙星混悬液 合成抗菌药
16 美洛昔康注射液 抗炎药
17 戈那瑞林注射液 泌尿生殖系统药物
18 注射用戈那瑞林 泌尿生殖系统药物
19 土霉素子宫注入剂 局部用药物
20 复方阿莫西林乳房注入剂 局部用药物
21 硫酸头孢喹肟乳房注入剂(泌乳期) 局部用药物
22 硫酸头孢喹肟子宫注入剂 局部用药物
附件下载:附件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