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公布 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食品生产监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监管转移,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制的可操作性。《办法》规定生产许可监管部门由原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改为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调整主要是机构改革所引起的变化,在整个办法中都有所体现。
相关报道:
2019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发布了包括GB 7718在内的13项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20年2月28日。
相关报道:
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2020年1月6日,农业农村部以公告第250号修订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本清单为准,原农业部公告第193号、235号、560号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相关报道: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到,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相关报道:
当归等6种物质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
1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公告》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等6种物质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此外,1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下称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通知》提出,上述9种物质作为食药物质时,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传统方式通常指仅对原材料进行粉碎、切片、压榨等。作为食药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上述物质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
相关报道:
中美两国正式签署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1月15日,中美两国正式签署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协议文本包括序言、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最终条款九个章节。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变。
相关报道:
历时七年“江小白”商标争夺尘埃落定
历经七年,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之争尘埃落定。1月6日,江小白公司发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声明称,“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 “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相关报道:
中央依法治国办等部门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1月9日,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15件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这15件案例均为2018年以来查办的案件,其中,8件为食品监管领域案例,7件为药品监管领域案例。其中,既有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假冒坚果、含铝泡打粉包子等案件,也有总涉案金额数亿元的重大案件;既有利用传销手段销售假药坑害老年人等传统类型案件,也有利用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新型案件。既有生产、销售假酒、假药等案件,也有执法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使用公益诉讼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对不法分子起到强烈震慑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