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稳定财政、金融、用地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护生猪养殖场(户)积极性,对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不得违法违规扩大禁养区范围。
8月份,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陆续出台稳定生猪生产政策措施,部分省份拿出真金白银,出实招硬招,有力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山西省继续对500头以上规模猪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实施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浙江省对列入省增产保供的新(扩)建万头以上猪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新增或扩大产能所需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资金贷款给予1%的贴息。
山东省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作用,支持各市、县(市、区)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户信贷投放,地方可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湖北省对养殖场(户)在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每头猪500至1000元额度新申请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按不超过年贴息率2%的比例给予半年贷款贴息支持。
广东省要求在猪周期下行阶段继续保持原有支持力度,适当延长还款期,对符合条件且有实际需要的养殖场(户)予以续贷。
重庆市市级和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屠宰和加工企业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维持对生猪养殖项目0.5%的低担保费率,持续对展期、续贷的生猪养殖主体提供稳定的担保,做到应担尽担。
宁夏通过开展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金融等,进一步提高首贷、续贷比例。
辽宁省开展生猪调出大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探索形成“政府监管、财政支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生猪养殖保险全覆盖和全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山东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附加商业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并扩大生猪收入保险、价格保险、“保险+期货”,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河南省积极探索“保险+期货”保险模式,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并扩大生猪收入保险,探索仔猪、种猪、生猪域内运输等保险。
重庆市按能繁母猪保险金额2000元/头、育肥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标准给予保险费补贴,继续执行生猪养殖收益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湖南省要求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牧养殖用地需求。加大林地使用政策对畜牧业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城镇和乡村规划的情况下,允许在II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内建设规模养殖场及配套设施(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除外)。
四川省要求在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的新增建设用地中,优先保障生猪产业用地需求。
河南省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动态监测,原则上禁养区划定5年内不做调整;对确需依法清退的养殖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并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有计划搬迁或关闭。
湖南省要求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广东省规定对非禁养区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
山西省对通过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国家验收的企业择优奖励3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的择优奖励26万元。
重庆市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对收购本地猪肉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市场倒挂价格(以大连交易所当日现货价格为基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
湖北省支持生猪屠宰企业自愿收储冻猪肉,省财政给予39元/头的一次性电费和公检补贴。
重庆市采取冻猪肉储备和活体存储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市、区(县)两级政府猪肉储备制度,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其中,市级冻猪肉储备补贴费用为280元/吨/月,实行常年常规储备;通过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猪肉制造企业给予风险分担,对中小微猪肉加工企业提供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河北、辽宁、山东、河南、湖北、云南等省份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本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和最低保有量。
山西省对2021年1至12月期间,原种猪场、一级扩繁场引进种猪补助1500元/头,父母代种猪场、二级扩繁场引进种猪补助500元/头,能繁母猪存栏量达到500头的规模场从本省购入二元母猪,每头补助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