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会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蛋鸡治理专家团队制定了《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并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
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鸡蛋是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摄食量大的动物性食品之一,鸡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等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严控鸡蛋兽药残留有关问题,提高鸡蛋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蛋鸡养殖安全用药规定
(一)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明确规定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于蛋鸡。清单涉及品种共21种(类),包括: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违法使用后果:清单品种被证实存在致癌、生殖毒性、蓄积毒性或其他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严禁使用清单品种是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标注“产蛋期不得使用”相关规定的兽药
在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和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质量标准中,对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氨苄西林、阿维拉霉素等兽药在蛋鸡中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定,如“蛋鸡产蛋期不得使用”“蛋鸡产蛋期禁用”“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内不得使用”。
违规使用后果:违规使用上述兽药,必然在鸡蛋中产生残留,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到安全水平,对鸡蛋质量产生持续性的影响,危及食品安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和停用兽药
兽药使用的基本准则,一是使用合法批准的兽药,二是按照批准的用途、用法、用量进行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药物,如金刚烷胺、利巴韦林,或曾经批准但明令停止使用的兽药,如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都不能在蛋鸡养殖中使用。
违规使用后果:在蛋鸡养殖中使用未批准使用的药物或使用了停用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批准作为蛋鸡产蛋期使用的兽药
目前,兽用抗菌药中泰妙菌素、土霉素有关制剂产品,以及兽用中药、兽用抗球虫药物等允许蛋鸡产蛋期使用的兽药,要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用法、用量来使用兽药产品,严格执行说明书中载明的休药期或弃蛋期规定。
违规使用后果:在养殖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标签说明书规定内容用药等违反兽药安全用药规定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防止误用药物,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养殖者在采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养殖过程要依法建立用药记录等养殖档案。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养殖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六)严格执行鸡蛋中规定的最高兽药残留限量
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了15 种药物在鸡蛋中的残留限量。
违规后果:在上市销售的鸡蛋中,如果检出超出限量规定的药物残留且情节严重,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将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追究责任。
二、规范使用批准的兽药
(一)采购把关
建立兽药产品供应商评估制度,应确认供货单位的资质及兽药的合法性,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对销售人员和购进兽药的渠道进行审查确认。
(二)科学用药
一是强化兽医责任和能力。养殖场不仅要配备能满足疾病诊疗和防控需要的兽医人员,还要明确兽医职责和岗位要求,并定期考核。兽医人员应做到依法依规用药,不得使用禁用药,遵守休药期规定、兽用处方药制度等规范用药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产蛋期用药管理。蛋鸡产蛋期用药,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中标注“蛋鸡产蛋期禁用”“蛋鸡产蛋期不得使用”“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内不得使用”要求的兽药,在产蛋期内不得使用,在产蛋前期也须慎用。
三是做好用药记录。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兽药品种(通用名称,不得以商品名替代)、含量规格、使用方式、使用数量、使用疗程、休药期、产品批号、生产厂家等内容,以备检查与溯源。
(三)符合限量
鼓励养殖场利用便捷、灵敏、高通量的快速检测技术,在产品上市前抽样做兽药残留检测。只有禁用药物阴性、其他兽药残留符合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限量要求的鸡蛋,才能放行出场。
(四)合格上市
养殖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鸡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不使用禁停用药物,不使用未经批准药物,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上市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养殖主体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觉、自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照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4项承诺依据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一式两联,一联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三、减少用药的预防措施
树立健康养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在严把蛋鸡种苗、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饲料原料的采购关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预防措施。
(一)加强消毒管理
设置完备的消毒设施设备。在养殖场生产区门口设供车辆消毒用的消毒池、消毒棚及供出入人员消毒用的熏蒸通道;在生产区主干道、鸡舍入口处等设消毒池,顶部设喷雾消毒系统;装备必要的流动消毒设备。
坚持消毒灭源制度化和日常化。严格对出入车辆和人员消毒,进出车辆经过消毒池和喷雾消毒,非生产人员原则上不能进出生产区,必要时须经喷淋、更衣换鞋或穿戴防护服后方可进入;做好日常消毒,场区环境每天1次,带鸡消毒雏鸡舍每天1—2次、蛋鸡舍每天1次,根据季节和气温的变化适当调整频率;严格批间空栏期管理,并做好空栏期消毒和净场消毒;定时对器具消毒。
制定实施科学的消毒技术规范。科学选择与使用消毒药,应多品种轮换使用;正确配制消毒液,掌握好使用的浓度,注意消毒药之间的配伍禁忌,如酸碱、氧化剂等;消毒液定期更换,特殊情况即时更换;定期评价消毒效果;环境消毒重点区域包括鸡舍周边、道路、食堂、宿舍、卫生死角等,空栏消毒应在清扫、冲洗干净后选用不同类型消毒剂多次消杀。
(二)管控传染媒介
定期清除生产区周围的杂草,及时清扫道路、鸡舍,及时清理场区积水,确保环境卫生,保持鸡舍内环境整洁。应有防蚊、蝇、鼠、鸟的设施和措施,不得使用氟虫腈等危及蛋品质量安全的药物。
(三)无害化处理废弃物
养殖场选址、布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具备相关规模的养殖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内部应合理布局,按功能划分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污物废弃物处理区;生产区净道与污道无交叉。
应对粪污和病死鸡做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应参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病死动物尸体的处置应遵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执行。
(四)控制饲养环境
加强对鸡舍环境控制,包括温度、湿度、通风和光照。在集约化程度较高的蛋鸡养殖场,提倡建设全自动化、全封闭式鸡舍和自动化环控设备,尽可能给鸡群提供一个舒适的生长、生产环境,将舍内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在适宜、稳定的范围内。小规模养殖场和家庭散养户,要保持适宜的养殖密度,也要统筹好温度、湿度和通风。
(五)强化饲料和饮水管理
严防“病从口入”,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和饮用水清洁卫生。对水线、料盘等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一方面应科学制定饲料配方,根据蛋鸡群的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以保证饲料营养能够满足各生长阶段的需要,做到营养均衡,另一方面须严把饲料质量安全关,总砷、重金属、亚硝酸盐、霉菌毒素、细菌总数、霉菌总数等应符合最新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的要求。蛋鸡养殖饮用水应清洁,无变质、无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