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17236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NY/T 3227 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3.1 生猪健康状况。
3.2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3.3 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与修割。
3.4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3.5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3.6 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3.7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3.8 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4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4.1 人员要求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4.2 检验岗位
4.2.1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宰前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急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4.2.2宰后检验岗
4.2.2.1 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4.2.2.2 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大肠、小肠、胃、脾脏等。
4.2.2.3 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
4.2.2.4 复验岗: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全面复查和加施标识。
4.2.3 实验室检验岗
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
4.3 疫情报告
在检验中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4 检验程序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宰前检验包括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等,需要时实施急宰检验;宰后检验包括头蹄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与加施标识等。
5 宰前检验及处理
5.1 接收检验
5.1.1 查验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兽药使用记录、耳标,记录每批进厂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方可准予卸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