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非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
为做好种猪及精液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猪及精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基本条件
1.1从境外引进种猪及精液供体的品种应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范围内,且品种名称与其保持一致。
1.2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的供体,应符合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种用要求。
1.3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应提供格式规范、记录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谱信息。
1.4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的供体应未携带脐疝(Umbilical)、阴囊疝(Scrotal hernia)、单睾(Monorchism)、隐睾(Cryptorchidism)等遗传缺陷,应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写明。
1.5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准入及检疫的有关规定。
2.从境外引进种猪的技术条件
2.1应提供引进种猪所在候选群的综合育种值构成和估计结果。
2.2种公猪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在引进种猪所在候选群的前20%,所提供的候选群综合育种值平均数不低于最近一年出生的育种群平均数。
2.3种母猪的综合育种值指数排名应在引进种猪所在候选群的前35%,所提供的候选群综合育种值平均数不低于最近一年出生的育种群平均数。
3.从境外引进种猪精液的技术条件
3.1精液的供体应为育种群在群使用的种公猪。
3.2精液供体应提供个体性能测定结果、综合育种值构成及估计结果。
3.3精液供体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在其所在候选群的前15%。
3.4精液产品质量应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要求。
4.出口国家(地区)的供种单位应提供种猪及精液供体生产性能及其稳定性、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性能评估和遗传分析等。
二、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
为做好种牛及精液和胚胎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牛及精液和胚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基本条件
1.1从境外引进种牛及精液和胚胎供体的品种应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范围内,且品种名称与其保持一致。
1.2从境外引进种牛及精液和胚胎的供体,应符合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种用要求。
1.3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精液和胚胎,应提供格式规范、记录完整、上溯至曾祖代的系谱信息。
1.4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精液和胚胎的供体应未携带脊椎弯曲综合征(CVM)、白细胞黏附缺陷综合征(BLAD)、短脊椎综合征(BY)、单蹄病(MF)、尿核苷单磷酸盐合成酶缺失综合征(DUMPS)、胆固醇缺失症(CD)、蜘蛛腿综合征(AS)等遗传缺陷,应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写明。
1.5 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精液和胚胎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准入及检疫的有关规定。
2.从境外引进种牛的技术条件
2.1验证种公牛综合育种值的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0%,综合育种值估计可靠性不低于90%。
2.2青年种公牛的基因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0%,或其父亲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0%,其母亲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5%。
2.3种母牛基因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20%,或其父亲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20%,其母亲的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30%。
3.从境外引进种牛精液和胚胎的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