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食品伙伴网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以及相关法规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该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比对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新增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新修订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就监督检查方式进行了整合,纳入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
二、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和检查对象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范围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并对几个特殊情况的检查对象的监管进行明确:一是,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由于其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在《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在附则中规定,其监督检查按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二是将“对从事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纳入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四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法规等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
三、明确按照产品风险和企业规模划分监管部门职责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产品风险以及企业规模划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此外,还着重强调了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进一步细化和加严各环节检查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要求更严格:
(1)食品生产环节:增加了对特殊食品的补充检查内容以及需要补充检查内容的食品类型。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对按照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情况、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情况、原辅料供应商审核情况;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产品追溯情况。而且将“产品检验结果”修订为“检验能力和产品检验”,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弄虚作假。
(2)食品销售环节:增加了销售环节检查内容“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增加了对对从事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内容的要求,以及对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的补充。
(3)特殊场所:将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归为特殊场所进行监督。
(4)餐饮服务提供者:增加了餐饮服务检查内容“备餐、供餐与配送以及网络餐饮服务”,同时从事加工制作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内容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
另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确定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取代“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并且增加了对“新业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删除了市、县级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检查的要求。
五、细化监督检查计划按照风险等级制定的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风险等级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双随机”抽查方法。采用按照风险等级划分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重点监督检查以及飞行检查多种检查方式。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B级食品生产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特殊食品生产者和风险等级为C、D级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其他风险等级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问题线索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等食品生产者实施体系检查。
六、新增“网络检查”监督检查方式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监督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及网络检查等方式,增加了“网络检查”。
七、扩大参与检查人员的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聘用制检查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聘用制检查人员和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八、明确及时追溯、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延长检查结果公开时间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检查结果信息公开由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延长为20个工作日内。
十、明确三个月内不再重复实施监督检查
为避免重复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同一个食品生产者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实施监督检查。
此外,(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