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布了2024年第一季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如下:
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济南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接线索移送函,反映济南某公司涉嫌经营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的布病抗体检测卡。2024年1月3日,对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仓库发现两个批次的“布病抗体检测卡”183盒,未标注兽药批准文号及兽药生产许可证号。经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货值金额共计29888.82元,违法所得135.9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57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布病抗体检测卡183盒共3660条;2.没收违法所得135.92元;3.并处违法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货值金额29888.82元的4倍罚款,即罚款119555.28元;4.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系无证经营假兽药的典型案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凡是标称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一律认定为兽药,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以上物质的应按照假兽药查处。当前市场上存在大量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但标称具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能的产品,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相关产品的监管查处力度,维护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秩序。
二、枣庄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案
2023年12月,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对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观赏鱼膨化配合饲料,不在其《饲料生产许可证》标称产品品种范围内,该公司涉嫌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经查,该公司超出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饲料4吨,违法所得9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枣庄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业化加工制作配合饲料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在饲料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饲料产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饲料范围认知有偏差,认为某些饲料产品不需要生产许可,执法人员就工业化加工制作配合饲料的情况、超出范围生产饲料的数量、货值、原料、销售情况等进行边执法边普法,认真践行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此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实际指导。
三、广饶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广饶县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案
2024年2月19日,广饶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违法线索,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内蒙古鄂托克旗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袋装饲料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产品包装上未标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饲料添加剂40袋,收款1600元,经营点内存放涉案饲料添加剂1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广饶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标称内蒙古鄂托克旗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袋装饲料添加剂碳酸氢钠(小苏打)1袋;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3.罚款2000元。
本案当事人的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罚款的裁量标准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涉案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为1600元,不足1万元;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执法机关最终决定从轻予以处罚。本案执法机关在执法“温度”与“力度”方面力求平衡,既做到了严格执法,也尽力保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利益,避免了“小过重罚”,对当事人的处罚达到了惩戒与教育的目的。
四、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4年3月5日嘉祥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线索并通过网络查询到,某抖音号网上发布从山东购买1头驴到广西百色某村的信息。经执法人员核查,该抖音号发布者家人通过抖音账号联系到嘉祥县黄垓镇王某某计划购买驴1头,王某某于1月13日、14日、16日分3次收取购买者微信支付款8500元后,将未经检疫1头驴出售发货至广西百色,1月18日买家接收到购买的驴后支付给王某某尾款现金5000元,共计收取费用13500元。王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系通过自媒体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发现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动物检疫违法行为提供了经验和参考。动物检疫是预防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必须监查到位,从事动物经营应依法检疫,对逃检漏检行为的查处和发现应“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深挖线索的要求,不等不靠,利用多渠道查询线索,坚决查处、打击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法行为。
五、费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加工厂涉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案
2024年2月29日,根据线索通报,费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死因不明的肉鸡、肉鸭17.86吨,动物骨肉粉11.01吨,动物油脂1.35吨,以及铲车、炼油设备、压缩设备等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若干,货值金额33.4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于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费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费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本案系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对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加工处理,存在发生动物疫病的风险,严重危害了公共卫生安全。执法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德州市陵城区农业农村局查处赵某收购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牛案
2024年1月16日下午,德州市陵城区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陵城区糜镇一肉牛屠宰场内有一辆银灰色肉牛运输车辆,车上装有5头肉牛,没有佩戴耳标,经询问当事人赵某,这5头肉牛也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驻场官方兽医核实,这辆车运输的5头肉牛因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责令停靠在屠宰场的西南角,等待处理,现场提取5份牛全血样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执法人员将5头肉牛登记保存在屠宰场院内,有现场照片为证。2024年1月18日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2024年1月19日经糜镇动监所官方兽医补检合格,解除登记保存。经赵某证实这5头肉牛货值41000元。赵某收购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条之规定,德州市陵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赵某立即停止此种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64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出售肉牛时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货主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售肉牛意识淡薄。通过该案件的查处有效阻断牛羊销售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基层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关键点在于对货值的认定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补检,体现了部门科室之间的联打联动,有效狙击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了畜产品质量安全。